1、哪些企业可以申报研发机构?
凡中央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及国外的组织,企业或个人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的从事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机构,包括独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以及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独立企业法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1)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3)研发机构的总人数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 (4)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0万元或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5%以上。
2、申报研发机构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1)得到授权证书及牌匾; (2)可申请北京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获得30—50万元的奖励资金。 (3)通过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北京市户口,解决科技人员落户问题。 (4)进口设备免增值税。 (5)在京一次性购买1000平米以上办公用房,可申请补贴50%契税。 (6)可申请国家级研发机构认定,享受国家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
3、研发机构需有的申报材料有哪些?
申请认定研发机构,应向市科委提交《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 (2)机构章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出具组织机构有关材料。 (3)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4)当年财务报表。 (5)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市科委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颁发《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被认定的机构可凭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相关政策的手续。
4、研发机构申请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复印件(1份); (4)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以及被授予专利权后各年缴纳的年费发票(复印件1 份); (5)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部门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6)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植物新品种,需提交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部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1份)以及被授予植物品种权后各年缴纳的年费发票(复印件1份);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水生动物品种的,需提交由农业部全国原良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新品种证书(复印件1份);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畜禽动物品种的,需提交由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新品种证书(复印件1份); (7)研究开发的技术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需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公布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代号(复印件各1份); (8)研究开发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需提交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1份);研究开发的产品被授予“北京名牌产品”,需提交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北京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1份); (9)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国家秘密技术,需提交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10)研发机构与企业、大学之间建立技术联盟、研发联盟或产学研联盟,需提交该联盟基本情况、联盟章程、联盟组织机构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11)研发机构与企业、大学联合共建研究院、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或其他形式的技术基础设施的,需提交双方签订的共建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 (12)研发机构将国际前沿技术研发或测试任务分包给企业,或者与企业开展合作研发的,需提交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及双方签订的合作计划书(或开发计划书)(复印件各1份)。 |